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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政策

上海工商出台28条措施助推企业发展

发布时间:2012-03-31编辑:上海创意产业中心

个体工商户有望直接升级为小微企业、特大型企业可在上海直接登记、全市创意园区取名均可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昨天,市工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助推企业发展的28条新措施。

2月16日,国家工商总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在沪召开政策发布会,发布了《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上海“十二五”时期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意见》。上海市工商局以国家工商总局支持上海的18条政策为基础,制定出台了28条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

个体户升级可保留原名称
去年年底实施的新《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市工商局新闻发言人陈学军表示,该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助推个体经济发展壮大。但个体工商户转企登记尚无具体操作规定,在法律上也受到一定制约,因为个体户和企业属于不同性质,按照原来规定个体户必须先注销后,再重新申请设立新的企业,不仅流程复杂,而且还难以保留个体户原来的“老字号”名称。

为此,作为新出炉的28条措施之一,上海工商部门正研究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操作办法,将在年内尽快出台实施细则,以支持一些发展迅速的个体工商户直接转型升级为小微企业。该措施不仅简化了个体户转变为企业的流程,而且还能保留个体户原有名称,同时工商部门也会对个体户转型过程中的一些前置审批条件有所放松,并在年检方面予以方便。

“集团”注册门槛将调低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有关文件规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子公司达5家以上,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但经过市工商局向国家工商总局争取,“28条”中相关标准放宽为: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子公司达3家以上,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

由于企业跨区县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向多个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对于超市、便利店等分支机构遍布各区县的商业连锁经营企业而言,当需要统一办理分支机构经营范围、负责人等变更登记时,经办人往往需要分别前往各区县工商分局办理。为降低企业的商务成本,“28条”规定,已经在本市设立50个(不含本数)以上分支机构的超市、便利店等企业,可以向母体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统一登记,原已登记的分支机构可以迁移至母体企业登记机关登记,也可以继续在原登记机关登记。

特大型企业可在沪登记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有相应的登记管辖权。“十二五”期间,本市将积极引入企业营运中心、物流中心、分拨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集聚国内外大企业和地区总部,而很多住所设在上海的特大型企业往往由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申请人需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办理相关注册手续。

为方便申请人办理注册手续,降低商务成本,国家工商总局授予上海市工商局设立开办在上海、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登记的内资企业注册登记权,依企业申请,可以进行直接登记这类企业。市工商局表示将建立专门窗口、专人负责的工作机制,做好这些特大型企业在沪的相关注册登记工作。

知识产权可“作价入股”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市工商局表示,工商部门一直积极探索拓宽公司登记中非货币财产出资范围,让更多的财产作为出资投入到公司经营中,从而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为此,上海工商部门除了将按照总局出台的股权和债权出资登记办法做好相关登记工作外,还将积极探索商标权、专利权、域名权等知识产权出资。目前,本市使用股权出资的企业有199户,其中债权转股权登记的企业有11户;使用各类知识产权出资的企业有602户,其中使用专利使用权出资的企业有3户。

产业园名可用外文字母
根据国家企业名称登记的相关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这使得一些挂着外文字母和阿拉伯字数招牌的创意产业园面临尴尬。2009年上海工商局推出的支持政策中允许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园区、创意产业集聚区管理企业名称中的用字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帮助M50、卓维700两家文化创意产业园实现了企业名称与品牌的统一,而此次“28条”则将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等政策的受惠面扩大到全市所有文化创意园区,以支持国家级文化产业基地、上海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

“28条”还透露,下阶段将研究在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创意产业集聚区设立“集中登记点”,降低文化创意类企业创业成本,推动中小文化创意企业集聚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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